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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商事争议诉讼有什么缺点?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商事机构在争议解决开始时必须考虑的策略问题。诉讼无疑是所有争议解决方式中约束性最强的解决方案,而且不管是对政府组织还是其他社会机构,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都显得更加“正式”,能够清晰地对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

  然而在商事争议解决实务工作中,诉讼并非全部商事争议解决的终极方案,最后往往只有少量的争议真正进入诉讼,而大部分商事争议都会在避免最终发生诉讼的考量下通过磋商解决。

  诉讼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终极方式,公正第三方的介入和程序的规范性是本解决方式的特点,但是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假设一个外商来华投资的商事争议:该争议涉及中国国内的合作方的合同履行,还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承诺兑现的问题,我们现在从外商的角度希望解决这个争议,由于涉及民事、行政等多层次的法律关系,如果直接采用诉讼方式,争议解决的诉讼博弈过程将会非常复杂。

  首先,诉讼过程是漫长并耗时周折的,而且诉讼过程将导致诸多争议事实的披露,如果这些事实触碰到了中国社会生活中的敏感问题,又将导致法律问题政治化(例如中国已经濒临极限的环境问题),最终致使该争议更加难以解决。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管理思路下,具有政治敏感倾向的法律问题往往容易招致审判结果的不可预测。

  其次,就此案中的外商与某省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的争议,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一审法院通常是基层法院,而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审理争议的基层法院往往在财政以及人事上不能完全脱离于当地政府,那么基层法院在该争议审理过程中表现出更多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也是可以理解的。

  再次,当然对于外商而言,除处理中国法院特别管辖的争议外,也可以在域外对中国的关联企业提起诉讼。那么除了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获得诉讼上的胜利外,接下来将面临域外裁判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企业资产的执行问题,外商将仍需花费巨大的努力说服中国法院接受并执行域外的裁判。当然,得益于香港、澳门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司法协助上的协议安排,香港、澳门所作的司法裁判相较于其他法域的司法裁判在中国大陆的执行会更加容易一些。

  最后,诉讼作为商事争议的“终极”解决方案,仍然面临无法立即终结争议的困境,从中国大陆民商事诉讼程序来看:“一审à二审à申请再审à申请抗诉”,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同时也意味着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愿意服判息诉,诉讼的终局过程可以很长。另外,中国人千百年来在人际交往中“无讼”、“息诉”的交往哲学,官司往往意味着信任基础的崩塌,之前形成的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很可能将会打破,而这也将是商事诉讼不可回避的沉没成本。

  当然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一样,诉讼的运用在各个方面都有优缺点,但想要充分发挥诉讼的定纷止争效果,需要意识到诉讼的优势以及不可避免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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